发布时间:2019-05-07 07:42:11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2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养殖场在关停拆迁时是有拆迁补偿的。
那么被拆迁的养殖场可以获得的补偿类型究竟有哪些呢?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养殖场的拆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即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的五类:(1)养殖场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其中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的实际价值补偿;(2)畜禽的补偿(补偿数额通常是根据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进行确定);(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进行综合评估);(4)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用;(5)各种搬迁补助和奖励费用。被拆迁养殖场的经营者在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于能够获得补偿款数额做到心中有数,在明确自己养殖场价值的情况下和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
然而由于养殖场拆迁相对于普通房屋拆迁而言,拆迁成本更高,过程更为复杂,很多拆迁方会选择采取各种手段压低拆迁成本,此时就需要被拆迁方准确辨别这些手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种常见的压拆迁成本的手段,主要包括认定养殖场违法建筑、污染环境或者非法占地。
拆迁方若选择以“违建”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通常会以养殖场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为由进行拆违,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迁方以“环保”为由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被拆迁方应当明确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同时,如果拆迁方以养殖场非法占地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养殖场,被拆迁方应当知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养殖场按农用地管理,无需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以该理由责令养殖场主限期拆除养殖场。
因此,对于养殖场拆迁,养殖场场主应当明确在自己合法经营的情况下,自己是具备获得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的,一旦自己的权益受损,养殖场场主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