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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补偿安置告知书”后遭强拆,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5-08 07:46:5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85

  由于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经常出现各种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事项,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例子子为大家进行解析,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知晓应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大家应当准确区别行政机关的“告知”和“决定”。从本质上而言,行政告知是程序性事项,并不可诉,行政告知只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告知被征收方其可能面临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方可以直接针对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从实施程序来看,二者并不等同,行政告知是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从实施效力而言,行政决定具备行政法上的效力,对被征收方具有实质性影响,而行政告知只是一程序性事项,不具备行政法效力,对征收人并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征收方并不需要遵守或服从这一事项。

企业收到“补偿安置告知书”后遭强拆,应该如何维权?

  表面看来是相关部门作出了行政告知行为,但从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实质上实施的是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他主体并没有这样的资格,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首先查看作出该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如果不适格,则需要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决定和行政告知具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大家在实践中一定要准确辨别这二者的区别,以免出现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从而侵犯自己权益的事项。同时被征收方在面对征收补偿决定等此类重要事项,一定要仔细审查作出该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对于不适格的主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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