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8 07:45:08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11
在实践生活中,企业面临拆迁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问题,很多企业抓住了这个时机,获得合理补偿后,企业生意更加顺利,发展更为迅猛;但是也有一些企业面临巨大损失,企业受影响程度严重,导致生意一蹶不振。今天小编就针对企业拆迁补偿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在实践中明确自己应当如何确定补偿款!
首先,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针对企业拆迁的补偿问题进行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企业的补偿问题混杂,企业权益受损。目前根据实践经验而言,企业拆迁的补偿类型主要包括五种,即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人员遣散安置补偿以及奖励费用。这些补偿类型中,最重要的就是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的费用不仅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实际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还需要考虑企业预期利益的损失、因拆迁造成的违约的损失、以及企业贷款等行为的带来的财务成本等。
其次,在企业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企业一定要重视企业的资产评估过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企业也同样可以协商选定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企业一定要明确自己拥有此项权利且及时使用该项权利。
同时,被征收企业应当注意不同的评估所计算出来的企业资产也不同,被征收企业应当选择更为合适的评估办法,被征收企业在企业评估过程中应当明确评估机构选择的是哪种评估办法,若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存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在经过企业资产评估之前,被征收企业和征收方进行谈判时切记不要轻易报价,这对于被征收企业而言并不是一件好事,如果报价过低,则会导致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损失过大,影响企业日后的经营发展;如果被征收企业报价过高,超出市场预期和征收方的承受范围,则可能导致征收方不再选择和企业进行平等谈判,而是采用各种方式打压企业,对企业发展反而更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