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7 07:49:27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20
近三十年来,征地拆迁已经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两个亲戚朋友遭遇过拆迁。面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几何层次增长的暴利,不少开发商红了眼眶,从而衍生出来的各种拆迁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瞠目结舌。在这其中,最让被拆迁户头疼的就是拆迁方五花八门的逼迁行为。
今为各位被征收人总结拆迁方惯用的五种逼迁伎俩,以作警惕:
一、入户骚扰,言语威胁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之前新闻报道,拆迁公司五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妇家中,强迫二人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导致徐先生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而其中两名拆迁员则在冲突中被徐先生扎伤。朝阳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两名员工则被另案处理。
如果有来历不明的人员要强行入户,以“检查”的名义打砸被拆户,破坏家中物品,被拆户完全可以选择报警,以保护自己合法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夜间拆房,法定节假日拆房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次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第九个案例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其中仁化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组织人员对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之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强拆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
所以,无论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都不应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被拆除。
三、断水断电逼迁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要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所以,征收方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如果被拆户家中遭遇这种情形,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是否“违建”,不能仅凭一家之言
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我自己的房子住了几十年了,从来没人说是违建,为什么一遇到拆迁,就被认定成了违建呢?”
其主要原因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一旦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之后,拆迁方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达成司法强拆的目的,又不用出一分钱。
但很多情况下房屋是“违建”并不是我们自己的原因,比如,只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没有进行规划审批;因为房屋破损严重而进行了改扩建;具备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但是村里不批、镇里不批,你不得不在农用地上建造;当地曾经有过政策,让大家可以按照一定条件进行自建房屋等等。
以上这些情况都不能直接就以违建论处,征收方应进行实地核查,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找到一些证据资料可以证明你当初建这个房子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或政策条件,则完全可以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五、放火、伤人等暴力手段
虽说现如今法制社会,征收方不敢大动干戈,但也不排除有些地方胆大包天,采用放火、伤人等十分暴力的手段逼迫拆迁,当被拆户面对这种情况,不要与对方暴力抗争,第一时间报警,让警察去处理。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两者都属于法律层面保护的对象,不能为公共利益需要,一味地牺牲、无视个人权利。政府征收土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任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征收土地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