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2 07:54:1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10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码头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虽然码头拆迁并不等同于普通企业的房屋拆迁,但是其补偿可以参考普通企业的房屋拆迁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目前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法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有五类,即重置成本法、假设开发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实践中常用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
然而码头价值评估却不能单纯采用这两种方法。码头经营并不和普通企业相同,普通企业拆迁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人员遣散安置补偿等费用,然而由于码头本身并没有过多的附属物,其成本低廉,如果评估机构按照成本法计算码头的资产,可能也就几十万元。
但是码头的营业价值并不在于其本身成本,而在于其经营利润。码头每年的年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价,可能甚至达到数百万元或上千万元,其停产停业损失远远大于码头本身成本损失。因此,对码头的价值评估对于码头价值评估的计算应当按照收益法进行计算。同时,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即“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外,收益法的计算需要一定的客观依据,码头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切记对财务报表、税票等材料进行保存。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评估机构选择错误的评估方式降低码头价值的情形,此时码头经营者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放于首位,争取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