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8 08:04:5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81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一件需要谨慎的事。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有一个安稳的住处是每一个被征收人最殷切的期望。为此,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至关重要。也有很多被征收人,在经过多次博弈、协商后,终于与征收方签订了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或始终未得到妥善安置,此时又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2012年6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田某、姜某某的商业用途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一年后,两人与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约定由密山市征收办负责为两人建造回迁商服房屋,并支付房屋差价款。但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房屋结构建造回迁商服房屋,已建成的楼房不能作为非住宅使用,于是两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密山市征收办赔偿被征收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密山市征收办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因回迁房屋已竣工,征收办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因此判决密山市征收办赔偿两人被征收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征收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依法履行或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注意哪些内容呢?
一、应当和谁签协议?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言,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二、这种情况,不要签字!
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发布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经过市、县级政府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登记、房屋价值评估等程序。如果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被征收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签字!
三、协议应当有哪些内容?
空白协议、口头承诺就像是“糖衣炮弹”,被征收人相信了这些“甜言蜜语”而签下空白协议,却会面临协议内容被更改的局面。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含明确、完整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价值、补偿方式、安置费和过渡费、违约责任等。如果是货币补偿,需要约定好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如果是产权置换,需要写明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楼层、何时办理产权证、交房日期等。
四、签了字后应当注意什么?
被征收人要坚持与征收方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并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要注意保留所签协议的原件,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保障。同时,签完协议也不代表被征收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应当注意收集征收方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发现征收方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或未按约定履行,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