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9 07:17:5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64
一般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后,就会被冻结,不能再进行买卖或者出租了。同时如果房屋是商用的话会被责令停止经营。这将会给我们带来不小的损失,但是这部分损失我们可以通过拆迁补偿来弥补,所以对于大部分被拆迁人来讲是可以接受房屋被冻结的情况的。但是如果拆迁因为一些原因被拖延甚至最后取消了,那么这部分的损失我们拿什么来弥补呢?具体我们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从最高院的判决切入,告诉各位被拆迁人,如果碰到拆迁过程中停止拆迁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
2004年9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吴孝平有两处商用房在拆迁范围内,总计1124平方米,但是直到2015年10月铁西区政府才在诉讼过程中确定停止拆迁,这中间已经过去了11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部门告诉吴孝平拆迁停止了,并且期间吴孝平的商铺还遭到了停水停电,在11年内无法使用也无法出租,损失了高达562.8万元的租金。吴孝平遂将铁西区政府告上了法庭,在经过了一审二审直到走到了最高院的再审程序后,2019年3月最高院终于宣判,维持了二审的判决,确认拆迁方赔偿吴孝平损失562.8万元。至此,一桩长达15年的拆迁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这给每个遇到这类问题或者将要遇到这类问题的被拆迁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在本案中,正是由于铁西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了吴孝平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当我们的财产因为行政行为遭到损害时,一定要想到通过申请行政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来判断自己应该获得哪些赔偿。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中途停止了,拆迁方必须明确告知我们拆迁停止,如果因为拆迁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从而造成我们损失,我们可以据此申请行政赔偿。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去做呢?
首先我们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对方赔偿我们的损失。
之后赔偿义务机关会向我们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如果我们交的材料有漏项的应该补正。并且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我们将和对方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赔偿项目等进行协商。
最后对方会出具一个决定书,来决定是否对我们给予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如果我们对这个赔偿决定不满意,我们一定要在这个决定书作出之后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让法院进行判决。虽然整个过程可能比较漫长艰辛,但是就像本案中的吴孝平一样,我们一定要相信,只要坚持到最后,法律会公正对待每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