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4 08:07:15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0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大部分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的问题,如果在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不应当由征收部门直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该条规定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已经明确,对于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在协商过程中对补偿方式已经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应以确定的补偿方式为准。如果被征收人在前期与征收部门协商过程中,对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已经明确,对补偿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话,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以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和征收部门在沟通中确定了要选择安置房,但是最终没有确定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那么征收补偿决定就不能作出货币补偿的方式,反过来在协商过程中选择了货币的方式,对于补偿的金额没有具体明确,那么征收补偿决定就不能作出安置房的补偿。
二、在协商过程中没有明确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决定应分别作出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予以选择。如果在协商过程中一直没有达成补偿方式的选择,或者征收部门没有进行协商,在作出征收决定时,不能直接作出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的补偿,应当将两种补偿方式均列出,由被征收人进行选择。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条例》是明确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如果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那么就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合法权利,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应当依法撤销。英淇律师在此提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要认真的查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对侵害自身权利的违法征收补偿决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