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7 09:16:4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350
征收拆迁过程中无论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均应当本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综合考量来参与其中。征收方只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征收才能做到利国利民,促进当城市发展,而被征收人只有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参与拆迁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己的生活和居住质量。
但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有一些行为是万万不能做的,如果做了这些行为不但得不到想要的补偿款甚至还可能会触犯刑法,踏上犯罪之路。
家住于我国西南某市的刘先生听说老家村子要拆迁了,于是在自己家老房子上又加盖了一层并且在房子旁边的空地上又建了1套房屋,同时对加盖和新盖的房屋办理了伪造的房产证。果然在没过多久的征收过程中对加盖和新盖的房屋征收方补偿给刘先生了两套安置房,价值一百余万。随后经核查发现刘先生房产证系伪造并发现刘先生房屋系不久前抢建的。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将刘先生刑事拘留,刘先生随即嘱咐家人将两套安置房退还,但公安机关依然将刘先生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并准备依法提起公诉。按照刘先生两套安置房的价值刘先生可能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实,在拆迁过程中像刘先生这种被征收人很多都有动过歪心思,在拆迁过程中抢建建筑以争取更多的补偿。但是一般来讲,当征收拆迁项目实施后,有关建设土地和规划审批都将被冻结,由于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对于抢建的建筑只能是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是不与补偿的。同时对于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补偿发放情况还会由审计部门对补偿进行审查。
本案中刘先生抢建房屋骗补偿的行为就是在审计部门就补偿发放情况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的。那么刘先生是否就构成了诈骗罪呢?
本案中对于刘先生抢建房屋的行为,单从这一方面来看是不构成诈骗的,因为单纯的抢建房屋并不会导致征收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致进而处分补偿款项。构成诈骗的则是刘先生在和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时出示的伪造的房产证,并以期获得与有证房屋相应的补偿款项。总之,对于刘先生来说单纯的抢建加盖行为虽也属违法行为,但并不导致诈骗罪的严重后果,导致刘先生最终要承担诈骗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伪造房产证使有关征收部门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补偿款项。
本案中刘先生的行为显然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刘先生抢建加盖房屋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行为。征收补偿本是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遭受侵害时的补偿,骗取补偿款的行为是对公共利益肆意的侵害,必定会为此付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