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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你凭什么说拆就拆,赔偿!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8:23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30

王某某居住在某三四线城镇的农村,在村里拥有1处宅基地,该处宅基地是父母分户的时候跟村大队申请的,宅基地申请后,王某某自行建设了三间房供自己和妻儿居住。

2010年,村里开始征地拆迁,拆迁方找到王某某给他的房屋拆迁补偿是800元一平,王某某不太愿意,认为拆迁方给的房屋拆迁补偿有点低,经过多次沟通,拆迁方都没有同意王某某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

周围邻居纷纷搬迁房子被拆除,王某某一直没跟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1年过完年没几天,拆迁方就找上了王某某,跟王某某说他的房屋属于违建,如果现在不跟他们签安置补偿协议,等违建认定下来,他将拿不到一分钱的拆迁补偿。

王某某认定自己的房屋不是违建,到底也没跟拆迁方签订协议,谁料,没过几天,在王某某一家三口都不在家的时候,拆迁方组织人员强拆了王某某的房屋。王某某不甘心也不服气,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拆迁方赔偿安置补偿及房屋损坏费等费用共计300多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拆迁方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判定拆迁方对王某某的房屋按安置补偿方案给予补偿。王某某不服气,认为除了拆迁补偿,拆迁方还应赔偿自己房屋、家具、装修等损害费。王某某向最高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方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判定拆迁方对王某某的房屋按安置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同时,拆迁方给予王某某房屋、家具、装修等损失费。

我的合法房屋,你非法拆除了,就要给我赔偿!

这点,在将于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了明确解释。

第二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法律的不断完善,也给了大家的合法权益更大的保障和维护。遇到非法强拆,咱们再也不用怕这怕那儿,拆迁补偿要给!房屋损失费也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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