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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寻宝之农村宅基地制度之变

发布时间:2020-01-02 08:50:37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80

  2019年即将过去,关系到农民朋友们切身利益的新《土地管理法》,即将在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修改的土地法中,有关宅基地制度方面的变化,英淇律师在此给大家进行一个梳理。

 
  一、当前我国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全国13.7亿总人口中,农村户籍人口8.5亿(含2.2亿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多数地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没有安排宅基地,加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各地基本不会为农民宅基地安排计划指标。因此,当前宅基地取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没有规划、没有用地指标,无法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各地基本放弃对此进行管理,多年停批宅基地,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人为增加了大量违法用地和土地资源浪费。总结起来,这个主要问题就是宅基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和大量违法用地并存。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
 
  二、旧《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英淇律师解读:新法第六十二条将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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