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4 08:08:30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227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先进行催告,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拆除的,方可拆除。
案情简介:王某以沈某名义在某村建造房屋一栋。某街道办先后三次张贴《创建无违建工作组报告》认定王某房屋为违建,两次张贴《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王某自行整改。
不久,某街道办将王某房屋强制拆除。王某诉请确认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法官认为:合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本案中,王某未经法定审批许可建造涉案房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并需予以拆除,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即使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某街道办也未自行作出或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其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执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实务要点:合法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于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先催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然后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