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5 07:54:27作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1183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此为违法建筑的定义。但现在的定义已经变味,此类手段已经运用到房屋拆迁领域之内,屡见不鲜,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实施强拆。那么,针对违法建筑法律如何认定的?其流程又如何进行的?
一、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认定之前的调查取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违法建筑部门
依据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区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认定;乡镇级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认定。因此,2008年1月1日属于违法建筑的界线点,即2008年之前在自己宅基地建筑房屋,即使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造房屋,也不属于违法建筑范畴之内。法不溯及即往的基本原则。
四、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告知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下达执行程序
下达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的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又不在此期限拆除的,相关的主管部门才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内,针对房屋不允许强制执行。
针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并非说拆说认定就可以的。房屋是否属于法律层面内的违法建筑还有待考据,因此,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避免合法财产遭到损失。